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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已婚男给情人转账60万 妻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信息来源:ioozoo.com   时间: 2021-10-23  浏览次数:3

  泉州通客户端12月25日讯(东南早报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海法宣)本以为是幸福的三口之家,怎料婚后没几年丈夫便出轨,还单方面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维权,与“小三”和丈夫对簿公堂。近日,厦门市海沧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与罗某于2013年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尚好。妻子刘某怎么也没想到丈夫罗某竟有了婚外情,而且自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他累计向第三者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3次,共计50余万元,向李某微信转账10万余元。

  刘某认为这60余万元,是丈夫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她诉至海沧法院,要求确认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全额返还所有钱款。

  可李某却称,她与罗某资金往来并非赠与关系,而是双方合伙经营培训机构的资金往来。刘某诉称罗某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事实依据,究其原因是夫妇俩因与其在商业合作中发生纠纷而恶意中伤。李某还辩称,其他款项系罗某借款、与其合作炒房等,根本不存在婚外情一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刘某与罗某系合法夫妻。关于罗某与李某的关系,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往来记录、罗某与李某在公安机关签署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以看出,两人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二人存在该种关系的情况下,罗某转账给李某,李某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刘某以罗某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认定罗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李某在2017年-2019年间曾转给罗某11万余元,罗某未抗辩该款系其与李某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则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该款宜从李某应当返还的款项中扣除。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返还刘某款项4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擅处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行为无效

  有证据证实二人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一方转账给另一方,另一方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夫妻一方对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返还范围并非当然排除小额款项,只要款项符合赠与用途同类性、目的一致性、时间紧密性等关联特征,则该笔或数笔小额款项应整体纳入全部返还款项的范围。

  本案中,罗某赠与李某的案涉款项应属于罗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刘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罗某的赠与行为以及李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故罗某转账给李某各笔款项中,除能证实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以外的其他款项均应返还刘某。

  【编辑:魏玲铃】

  (作者: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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