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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终身禁业罚单牵出2280万元骗贷大案,信用社主任闪现其中亲自助力,案涉机构另有多人被终身禁业

信息来源:ioozoo.com   时间: 2024-07-11  浏览次数:18

  来源:财联社

  记者 彭科峰

  肆意妄为的基层农信社主任的权力有多大?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危害有多大?或许我们可以从近期公布的众多禁业罚单中一窥一二。7月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时任原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八一团信用社主任刘长林,被终身禁业。

  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尚未有具体文书披露刘长林是否被捕获刑等具体信息。但现有文书显示,刘长林涉及一桩当地企业人员骗贷2280万元的大案,期间刘长林助力不少。

  当事人卷入当地企业家骗贷案件

  昨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勒泰监管分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刘长林(时任原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八一团信用社主任),对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负有责任,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监管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24年7月1日。

  今日,记者查询发现,据一份2020年上传的文书显示,刘长林和当地企业家宋海龙的骗取贷款罪有密切关联。

  据文书披露,宋海龙,汉族,1981年出生于山东省,中专,新疆海川胜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胜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检方指控其多次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比如,2014年7月,宋海龙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以新疆海川胜鸿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为骗取银行的信任,宋海龙伪造了6份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提供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同时骗得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再比如,2014年12月,宋海龙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以海川胜鸿公司名义向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八一团信用社申请贷款900万元。为骗取信用社的信任,宋海龙伪造了2份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提供虚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等,同时骗得北屯额河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给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同意担保900万元不可撤销担保函。该款用于归还借款、个人开支等。

  此外,2016年1月,宋海龙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以海川胜鸿公司名义向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八一团信用社申请贷款280万元。为骗取信任,宋海龙虚构贷款用途,隐瞒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向审计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将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提交给银行等,同时骗得屯南担保公司向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该笔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个人开支等。

  最终,当地法院一审认定,宋海龙六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共计2280万元,其骗取贷款行为已经既遂,骗取贷款数额应当认定为2280万元。

  证人供述信用社主任刘长林曾为宋海龙贷款提供帮助

  宋海龙为何能够在多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多年而不被发现?相关文书也显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八一团信用社原主任刘长林助力不少。

  比如,一八一团信用社员工朱某证言,在担任一八一团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共经办过二笔新疆海川胜鸿公司及宋海龙的贷款。第二笔是在2014年12月份申请购买原材料的900万元的贷款,具体工作后来交接给智万某。

  证人智万某证言,朱某给自己交接工作的时候,把海川胜鸿公司的资料都交给了智万某。朱某觉得风险太大,如果压缩一下还是可以考虑,后来一八一团信用社主任刘长林拿着会签单到联社去会签的,联社同意了发放280万元贷款。

  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底的时候,刘长林曾经借钱给宋海龙还贷款。具体过程为,刘长林找到张某说要借用张某的卡过一下,从张某的信用社卡上走了150万元,宋海龙在一八一信用社贷款下来还给了刘长林。刘长林给张某说过,宋海龙还的钱打到刘长林亲属的卡上了。“这些操作都是刘长林拿张某的卡去办的。”

  相关文书显示,宋海龙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涉农信联社多人被终身禁业 文书显示联社或存“以贷还贷”行为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除了刘长林被终身禁业,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有多人也因违法违规事项遭遇同样处罚。

  具体来看,时任原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广成(2018年8月改制后为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负有责任,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时任北屯农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员工王明敏,对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单位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外,财联社记者查询获悉,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农商银行)还涉嫌对明明已经显示逾期的贷款者再次放贷,“以贷还贷”致引发诉讼。文书显示,2015年11月19日,王会旗和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借款合同500万元,阿哈提•哈塔什等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抵押合同。王会旗逾期未还款,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抵押人担保人阿哈提•哈塔什等告上法院。

  在法院审理环节,阿哈提•哈塔什等人提交信用报告复印件证实,王会旗于2013年12月28日在北屯农商银行贷款275万元,期限3年,但到2015年10月份,王会旗一直都没有还款。阿哈提•哈塔什等人提出,在王会旗贷款已经进入黑名单的情况下,北屯农商银行二次给王会旗发放贷款,应当属于违法发放贷款。

  而文书披露,王会旗在500万贷款到账后将其中的3856251.5元用于偿还以往贷款。具体为,法院查明,王会旗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反映有2015年10月19日六笔交易,其中当天直接发放贷款500万元,当时直接扣除258万元,又还款32万余元,当天又提出钱。这一事实说明,当天晚上,在阿哈提•哈塔什签字前,王会旗的银行卡中就有六笔资金进出和支出,与贷款的规定和双方的借贷关系不相符。让阿哈提•哈塔什签字就是要用合法的程序掩盖非法的行为。

  最终,法院裁定,王会旗在500万元贷款到其银行卡后,就将其中的3856251.5元用于偿还以往贷款,违背了与抵押人担保人阿哈提•哈塔什等的约定。故本案抵押人担保人阿哈提•哈塔什等人在剩余款项1143748.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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